2009年9月21日 星期一

強執 98.09.16

【強制執行法】課堂筆記
98.9.16
強制執行是一種私權的救濟,與公法上行政執行不同。

強制執行分二階段:
一、 確定私權存在之程序(透過民事訴訟請求)
1. 確定私權是否存在
2. 確定私權行使之範圍
決定私權是否存在-民事庭,首求公正妥適,次求迅速。

●然而私權之保護不應該只是觀念保護,應該要實質保護。

二、 實現私權之程序-強制執行法
私權之執行-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之民事執行處,追求迅速、廉價。


強制執行法一共有142條,
強制執行的【目的】,在透過國家的力量使被告「給付」確定之私權。
依「給付內容」不同,有不同給付方式之規定,此亦為強執法之核心:
一、 金錢給付(第二章:§31~122-4)
關於金錢給付之執行,係以「四種財產、金錢執行三階段」之精神架構法規體系:
(一)四種財產-應於向法院聲請時指出
1.動產(第二節)

2.不動產(第三節)

3.船舶航空氣(第四節)

4.其它財產權(第五節)
釋例:商標權、電路佈局權

(二)金錢執行三階段:(依財產權不同,各階段有不同方法)
一、 查封(保全執行標的)
存款-發扣押命令給銀行
不動產-請地政機關查封登記

二、 拍賣(轉換成錢方法)
變賣?指授權法院因應實際狀況,不經拍賣程序,竟為換價

三、 清償(滿足債權人)

又如何讓多數之債權人滿足其債權,則應有詳密之參與分配程序定之,故法規於第一節規定參與分配。

其它規定:
執行人員有強制搜索權。


二、 物之交付(第三章:§123~126,4條,§123、124常用)
123:動 產之交付
124:不動產之交付:解除債務人之佔有(物的搬離、人的離去)、使歸債權人佔有
125:物之交付請求權

三、 行為、不行為給付(第四章:§127~131,共6條)
1.行為:
(1)【可  代  替】127-第三人代履行,債務人負擔代履行之費用(直接強制)
釋例:拆屋還地。
(2)【不 可 代 替】128-以處罰怠金、拘提管收(間接強制 )為之
釋例:判決應該道歉卻不道歉,只好以間接強制之手段迫使之。
(3)【一定意思表示】130-判決確定時,(擬制)視為債務人已為一定意思表示
釋例:
不動產買賣,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買賣契約履行有爭議,經法院判決被告應將某某地號不動產登記移轉給原告。
【問題】:不動產之移轉登記的程序本質上係不可代替之行為,為何各國立法例就此仍另以(意思表示)規定之?
原因在於:
站在原告的立場,原告所重視者,非該意思表示之行為,而是該意思表示所生之效果,故以法律擬制效果。

2.不行為129:
以怠金、拘提、管收等間接強制方式,迫使之不行為。



至於假扣押、假處分,為「暫時之權利保護」,制度目的在於避免因起訴過程中之脫產,致其私權最終無法獲得救濟,故規定於第五章。



上述三章,條文規定之比例相當懸殊,現代社會下,「行為、不行為之給付」越來越重要!宜注意這個趨勢。例如:影響名譽案件之行為不行為。

強執法第一章【總則】規範的內涵:
一、 執行機關
二、 執行名義
三、 管轄
四、 執行費用
五、 強執救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