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過失殺人於我國法的分別,於276條規範下分:
一、普通過失殺人
二、業務過失殺人
林師批評:
如此立法並不妥適,蓋因解釋上,對於生命法益,不論是否為業務,均應小心謹慎。
立法例宜將普通過失、業務過失之區別取消,於同一刑法範圍內,由審判法官依個案過失程度論罪科刑。
◎附隨義務:(八十九年臺上八○七五判例)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業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貳、醫療行為
關於醫療行為過失殺人之案件中,
多數學者係認定該當於構成要件,
惟得依業務上正當行為、緊急避難方式阻卻違法。
於阻卻違法上排除其受刑法科責。
惟林師認,
自客觀歸責理論角度觀察,
因為醫生之醫療行為,被賦予較大風險之容許,
如醫生之醫療行為,並未超過其法所容許之風險範圍,
應於構成要件階段即可予以排除,
無庸再進到違法性討論。
叁、遺棄罪
刑法上之遺棄罪可分:
一、普通遺棄罪:293
必須有積極的棄置行動。
消極的不救助,不構成犯罪。
二、違背義務遺棄罪:294
兼指積極的棄置、消極的不救助。
肆、違背義務遺棄罪、生母殺嬰罪法效果上之不妥
刑法274生母殺嬰罪之法效果為6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94 II 義務遺棄者,法效果為6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生母殺嬰罪)
刑法294 II 義務遺棄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較生母殺嬰罪 重)
如此條文規範下,274、294 II 造成人身法益一樣被侵害,卻出現法效果一輕一重之極大懸殊,
於生母遺棄嬰兒的情形下,無異於鼓勵生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嬰。
2008年10月6日 星期一
2008年9月15日 星期一
97.09.15 林東茂老師の 第二堂課
==============================
◎殺人罪,在美國、德國有區別:
-------------------
德國:謀殺 → 殺人
美國:第一級殺人罪 → 第二級殺人罪
◎在我國呢?
我國刑法,就謀殺、殺人之區別,於刑法第271條並未區分。
=================
師問:讀法律的目的為何?
師答:把法感精緻的表達出來。
=================
Q:刑法第271條規定,有處罰「自殺」?試論述之。
擬答:
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條所謂殺人是否包含自殺情形?
(一)肯定說:
自殺者,所侵害的法益屬生命法益之自我侵害,殺害之「人」亦屬該條文義解釋上之自然人。
(二)否定說:
1.自刑罰之懲處目的觀察,刑法第271條所謂之殺人,應不包含自殺行為,否則自殺既遂者無法課以刑罰,自殺未遂者,課以刑罰非但不能阻止其自殺意願達到保護生命法益之目的,於刑罰之懲處目的亦無法達成。
2.(未完...)
=============================
Q:殺人罪關於生命起點、終點之爭議為重點,試論述之。
擬答:
壹、生命起點:
一、關於生命起點之開始為何?學說有以下見解?
(一)一部露出說
(二)獨立呼吸說
(三)全部露出說
(四)開始陣痛說:
二、實務見解:
我國實務見解採 獨立呼吸說、全部露出說(判例字號: )
三、關於實務見解就生命起點之探討,容有討論空間:
學者有認採開始陣痛說者為宜,德國學說通說、實務亦採此見解。
(未完成...)
貳、生命終點
(待完成....)
=============================
◎殺人罪,在美國、德國有區別:
-------------------
德國:謀殺 → 殺人
美國:第一級殺人罪 → 第二級殺人罪
◎在我國呢?
我國刑法,就謀殺、殺人之區別,於刑法第271條並未區分。
=================
師問:讀法律的目的為何?
師答:把法感精緻的表達出來。
=================
Q:刑法第271條規定,有處罰「自殺」?試論述之。
擬答:
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條所謂殺人是否包含自殺情形?
(一)肯定說:
自殺者,所侵害的法益屬生命法益之自我侵害,殺害之「人」亦屬該條文義解釋上之自然人。
(二)否定說:
1.自刑罰之懲處目的觀察,刑法第271條所謂之殺人,應不包含自殺行為,否則自殺既遂者無法課以刑罰,自殺未遂者,課以刑罰非但不能阻止其自殺意願達到保護生命法益之目的,於刑罰之懲處目的亦無法達成。
2.(未完...)
=============================
Q:殺人罪關於生命起點、終點之爭議為重點,試論述之。
擬答:
壹、生命起點:
一、關於生命起點之開始為何?學說有以下見解?
(一)一部露出說
(二)獨立呼吸說
(三)全部露出說
(四)開始陣痛說:
二、實務見解:
我國實務見解採 獨立呼吸說、全部露出說(判例字號: )
三、關於實務見解就生命起點之探討,容有討論空間:
學者有認採開始陣痛說者為宜,德國學說通說、實務亦採此見解。
(未完成...)
貳、生命終點
(待完成....)
=============================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