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自由主義之衍變
作為一種政治哲學或政治意識形態而出現,其各個時代的背景和發展如下:
1. 17th下半葉,西歐【中產階級】在經濟和政治上的興起─────自由起初是個口號?
2. 自由主義的奠基者、開創者:
(1) 英格蘭:哲學家-【約翰‧洛克】
自然法具有神聖的性質,是由神所賦予我們的,任何人和政府都不得違反或破壞自然法的原則。在自然法的統治下,人們擁有一些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其中包括【言論和思想的自由】,尤其重要的是獲得【擁有私人財產的權利】。
→洛克的政治哲學,影響:美國獨立宣言、憲法(人人生而平等,天生具有某些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其中包括生活、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2) 18th蘇格蘭學派-大衛修默、【亞當史密斯】、佛格森、李嘉圖
【亞當史密斯-國富論】從資本主義市場的角度闡述自由主義的要義,其觀點:
社會發展經利一系列不同的階段、時代、體系,【商業體系】或【自由經營體系】則是社會發展的最高階段。
【有限政府理論】:
經濟體系的變遷和政治結構的變遷緊密相連,商業自由必須有相應的保證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的秩序-政府除了保護公民基本自由權利、社會秩序外,國家只應有某種守夜人的職能,不應干預經營活動。【自由放任】的經營自會通過市場,形成一種「看不見的手」帶來促進生產的秩序。
【個人主義立場】:
個人(不是集體)才是社會的中心和目的所在,社會制度是個人活動的產物,每個人只要不影響其它個人的自由,便應享有最大程度的自由。
→【洛克】、【亞當史密斯】奠定了古典自由主義傳統的基石。
3. 自由主義的先驅:霍布斯、斯賓諾沙、康德
4. 19th 邊沁:在古典自由派的基礎上,極力主張經濟政策的自由放任,國外事務上的不與干預政策,並常在法制度改革上站在個人自由這一邊。在功利主義道德政治哲學(強調: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即為至善)
門徒【斯圖亞特‧彌勒】修正的自由主義
-用分配的正義和社會和諧的理想代替傳統自由派的純市場理論。
影響:為非自由派的國家干預政策提供了保證→使國家干預政策盛行。
5. 20th
WWI:全面開動國家機器、組織生產和人物力投入戰爭,使言論、人們生活習慣受限制等
戰後社會主義在政治上的抬頭、自由主義沒落。
1930年西方世界出現最致命的經濟危機,主張國加通過財政和稅收干預經濟、重新分配社會收入的凱因斯經濟學應運而生(美國羅斯福總統興辦公共工程、保障福利等政策大規模干預經濟生活,擴大政府規劃和指導經濟的職能,經濟的計劃性因而大大提高)
WWII:空前的規模,古典自由主義滅亡。
6. 1944年(二次大戰結束前)
奧地利籍經濟學家【海耶克】-因此被譽為古典自由主義的復興者
發表到奴役之路,指出納粹主義的根源在恰巧在於社會主義思想和實踐;並警告西方國家採用社會主義政策終將導致集權主義的應有懲罰,只有復興古典自由主義的理想(法律統治下的有限政府)自由文明才有一個光明的未來。
其著作《自由的憲章》中主張回到古典自由主義,實行政府不干預經濟的自由放任政策
7. 1970,【羅爾斯】和【諾齊克】為自由主義思想提供了新的理論根據:
【羅爾斯】多方崇拜古典自由派的理想(最大平等自由的原則),
提出言論、結社、選擇住地、職業、生活方式自由之【基本自由】觀念,達到人充分的思想自主和行動自主,認為危害基本自由的政策都是不符正義。
【諾齊克】《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強調經濟自由和其它個人自由之間的必然性。
新自由主義的兩個重點:人權主義、人道主義-法律未限制者,就可以做。
自由主義的演變過程:
1. 不斷受到保守主義、社會主義的挑戰和批判。
2. 演變過程和社會經濟、國家機關發揮的角色(介入深淺)有關。
3. 自由主義演變中的共同核心,在關於個人和社會關係的思想,有幾個傾向:
(1) 個人主義:個人相對於任何社會集體都存在著道德上的首要性。
(2) 平等主義:所有人都具有任何社會集體都存在著道德上的首要性。
(3) 普遍主義:
肯定所有人種的道德統一性,認定那些特殊的歷史性制度和政治結構都可以是改進和改善的。
2009年10月29日 星期四
法理學報告大綱-論自由、節制與法之構成
法理學專題研究-《論自由、節制與法之構成》
壹、 前言
自由、節制是兩個在概念上相對的名詞,論者有以「汽車之剎車板之於油門」為喻,以闡述兩者間的關係,再就自由、節制要素兩者如何作為法之構成要素、如何融入彼此為說明;宥於報告人本身能力不足,且無基本的哲學思考當基礎,以下謹就閱讀這個主題相關資料的內容所為之整理和思路,以淺短的綱要和聯想到的問題和時事,整理供大家參考、討論,報告內容不足處,還請老師、學長姐不吝指正。
貳、 法之「自由」要素
一、 古典自由主義的發展概述
二、 如何定義或描述「自由」
(一) 消極意義的自由(內在思維免於壓制)、積極意義的自由(合法涉他行為能作選擇)
(二) 法的靜態觀、動態觀:
靜態:由書本、條文形成之;
動態:司法過程、法律教育、社會活法、法之進化與文化形成之
三、 西方對追求自由之熱情、曲解與濫用
(一) 對追求自由之熱情:「不自由,毋寧死」
(二) 對自由的曲解和濫用:「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
四、 中國傳統封建制度下有「自由」這個元素嗎?
(一) 封建時代下:敬天、五倫、仁君、愛民如子…
(二) 自由元素的蛻變:從「封建時代」到「民主時代」
五、 案例討論:「法如何融入自由要素」?
◎ 案例一:金童玉女變奏曲-當家暴法催生者遇上家暴,婚姻「揍」哀樂
(公權力制衡不正之自由;從法的靜態觀到動態觀)
◎ 案例二:未經事前許可之紅杉軍群眾集遊事件,警察管不管?
(公權力對自由民意的退讓;跳脫法的靜態觀後,如何動態觀察)
次要問題:「自由」和「權利」兩者概念有何不同?概念範圍孰寬孰嚴?抑或是「不能比較」?
參、 法之「節制」要素
一、 西方:從對「自由」之限制出發
(面對現實下所展現的理性;龐德:物資有限、人慾無窮)
◎節制的雙重意義:限制(消極)V.調節(積極)。
◎節制的四重性質:「社會性」、「他律性」、「調和性」、「實際性」
二、 中國:從儒學「仁」與「禮」的角度來觀察
(一) 「仁」:以「愛人」之心推行仁政,使社會成員都享有生存和
幸福的權利。(側重統治者之觀察角度)
(二) 「禮」:有「節制」、「真情不鋪張浪費」、「尊重萬物」之意涵,透過「正名」的方法建立社會的道德秩序,使社會成員對自身的社會地位都有穩定的道德認可和道德定位。(正名,側重道德教化)
(三) 在儒學的觀點認為「仁」和「禮」不可分,是一體的:
不講仁只講禮,禮就不會被社會成員普遍認可,會遭到反對;不講禮只講仁,社會成員不受道德約束,就會由思想上的無政府狀態引發現實中的無政府狀態。所以仁和禮是不可分的,透過對於「仁」和「禮」的實踐,追求和諧的社會。
三、 自由與社會秩序
(一) 自由之「私密性」與「社會性」
(二) 社會控制手段:法律(理性人之標準、中人之法)
◎ 案例三:娼妓,是個人自由,還是生存的權利?
◎ 案例四:離島設置博弈特區一案,拉扯、角力的價值觀是什麼?
肆、 法律之構成
法之構成,則有其階段性,每個階段中,都需要適當的運力和轉化,將法之要素適度分配調和入內:
一、 法之構成六階段性:念頭→理念→原理→原則→規範→法規。
二、 法律之構成要素:倫理因素、權威因素、理想因素、人性因素
(其中人性因素包含:自由、社會、理性、互助、心理等因素在內;
倫理因素包含:節制在內。)
三、 提問:法之構成過程中有其階段性,法之要素是否僅於特定階段始得融入?
◎ 案例五:法之構成要素,除了上述四大類外,有無其它類的要素或子要素?
◎ 案例六:從法之構成要素看「集會遊行法」-許可制、報備制,孰者為佳?
伍、 小結
「人類生而自由,卻無時不在枷鎖之中」,於法之構成而言,自由與節制等二要素不是全然皆自由、或全然皆節制之比例,而是透過比例調節而來。比例如何調節,所權衡者不外從「人」的角度為出發,尋求會適用到這個法的人之最完善需求、追求人之最大幸福指數。
陸、 參考資料:
(一) 楊奕華,論法之自由要素,社會文化期刊,第三期,1996年5月。
(二) 楊奕華,論法之節制要素,社會文化期刊,第四期,1997年5月。
(三) 許春金,犯罪學,修訂四版,2003年8月,台北市,三民書局。
(四) 瞿海源、顧忠華、錢永祥主編「殷海光基金會自由、平等、社會正義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999年,台北縣,桂冠圖書。
(五) 自由主義,傅鏗、姚欣榮譯(原著:John Gray,Liberalism)台北市,1991年,桂冠新知叢書。
(六) 法律與社會規範,沈明 譯(原著:Eric A. Posner,Law and Social Norms),台北市,2005年4月,元照出版社。
壹、 前言
自由、節制是兩個在概念上相對的名詞,論者有以「汽車之剎車板之於油門」為喻,以闡述兩者間的關係,再就自由、節制要素兩者如何作為法之構成要素、如何融入彼此為說明;宥於報告人本身能力不足,且無基本的哲學思考當基礎,以下謹就閱讀這個主題相關資料的內容所為之整理和思路,以淺短的綱要和聯想到的問題和時事,整理供大家參考、討論,報告內容不足處,還請老師、學長姐不吝指正。
貳、 法之「自由」要素
一、 古典自由主義的發展概述
二、 如何定義或描述「自由」
(一) 消極意義的自由(內在思維免於壓制)、積極意義的自由(合法涉他行為能作選擇)
(二) 法的靜態觀、動態觀:
靜態:由書本、條文形成之;
動態:司法過程、法律教育、社會活法、法之進化與文化形成之
三、 西方對追求自由之熱情、曲解與濫用
(一) 對追求自由之熱情:「不自由,毋寧死」
(二) 對自由的曲解和濫用:「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
四、 中國傳統封建制度下有「自由」這個元素嗎?
(一) 封建時代下:敬天、五倫、仁君、愛民如子…
(二) 自由元素的蛻變:從「封建時代」到「民主時代」
五、 案例討論:「法如何融入自由要素」?
◎ 案例一:金童玉女變奏曲-當家暴法催生者遇上家暴,婚姻「揍」哀樂
(公權力制衡不正之自由;從法的靜態觀到動態觀)
◎ 案例二:未經事前許可之紅杉軍群眾集遊事件,警察管不管?
(公權力對自由民意的退讓;跳脫法的靜態觀後,如何動態觀察)
次要問題:「自由」和「權利」兩者概念有何不同?概念範圍孰寬孰嚴?抑或是「不能比較」?
參、 法之「節制」要素
一、 西方:從對「自由」之限制出發
(面對現實下所展現的理性;龐德:物資有限、人慾無窮)
◎節制的雙重意義:限制(消極)V.調節(積極)。
◎節制的四重性質:「社會性」、「他律性」、「調和性」、「實際性」
二、 中國:從儒學「仁」與「禮」的角度來觀察
(一) 「仁」:以「愛人」之心推行仁政,使社會成員都享有生存和
幸福的權利。(側重統治者之觀察角度)
(二) 「禮」:有「節制」、「真情不鋪張浪費」、「尊重萬物」之意涵,透過「正名」的方法建立社會的道德秩序,使社會成員對自身的社會地位都有穩定的道德認可和道德定位。(正名,側重道德教化)
(三) 在儒學的觀點認為「仁」和「禮」不可分,是一體的:
不講仁只講禮,禮就不會被社會成員普遍認可,會遭到反對;不講禮只講仁,社會成員不受道德約束,就會由思想上的無政府狀態引發現實中的無政府狀態。所以仁和禮是不可分的,透過對於「仁」和「禮」的實踐,追求和諧的社會。
三、 自由與社會秩序
(一) 自由之「私密性」與「社會性」
(二) 社會控制手段:法律(理性人之標準、中人之法)
◎ 案例三:娼妓,是個人自由,還是生存的權利?
◎ 案例四:離島設置博弈特區一案,拉扯、角力的價值觀是什麼?
肆、 法律之構成
法之構成,則有其階段性,每個階段中,都需要適當的運力和轉化,將法之要素適度分配調和入內:
一、 法之構成六階段性:念頭→理念→原理→原則→規範→法規。
二、 法律之構成要素:倫理因素、權威因素、理想因素、人性因素
(其中人性因素包含:自由、社會、理性、互助、心理等因素在內;
倫理因素包含:節制在內。)
三、 提問:法之構成過程中有其階段性,法之要素是否僅於特定階段始得融入?
◎ 案例五:法之構成要素,除了上述四大類外,有無其它類的要素或子要素?
◎ 案例六:從法之構成要素看「集會遊行法」-許可制、報備制,孰者為佳?
伍、 小結
「人類生而自由,卻無時不在枷鎖之中」,於法之構成而言,自由與節制等二要素不是全然皆自由、或全然皆節制之比例,而是透過比例調節而來。比例如何調節,所權衡者不外從「人」的角度為出發,尋求會適用到這個法的人之最完善需求、追求人之最大幸福指數。
陸、 參考資料:
(一) 楊奕華,論法之自由要素,社會文化期刊,第三期,1996年5月。
(二) 楊奕華,論法之節制要素,社會文化期刊,第四期,1997年5月。
(三) 許春金,犯罪學,修訂四版,2003年8月,台北市,三民書局。
(四) 瞿海源、顧忠華、錢永祥主編「殷海光基金會自由、平等、社會正義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999年,台北縣,桂冠圖書。
(五) 自由主義,傅鏗、姚欣榮譯(原著:John Gray,Liberalism)台北市,1991年,桂冠新知叢書。
(六) 法律與社會規範,沈明 譯(原著:Eric A. Posner,Law and Social Norms),台北市,2005年4月,元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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