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專題研究-《論自由、節制與法之構成》
壹、 前言
自由、節制是兩個在概念上相對的名詞,論者有以「汽車之剎車板之於油門」為喻,以闡述兩者間的關係,再就自由、節制要素兩者如何作為法之構成要素、如何融入彼此為說明;宥於報告人本身能力不足,且無基本的哲學思考當基礎,以下謹就閱讀這個主題相關資料的內容所為之整理和思路,以淺短的綱要和聯想到的問題和時事,整理供大家參考、討論,報告內容不足處,還請老師、學長姐不吝指正。
貳、 法之「自由」要素
一、 古典自由主義的發展概述
二、 如何定義或描述「自由」
(一) 消極意義的自由(內在思維免於壓制)、積極意義的自由(合法涉他行為能作選擇)
(二) 法的靜態觀、動態觀:
靜態:由書本、條文形成之;
動態:司法過程、法律教育、社會活法、法之進化與文化形成之
三、 西方對追求自由之熱情、曲解與濫用
(一) 對追求自由之熱情:「不自由,毋寧死」
(二) 對自由的曲解和濫用:「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
四、 中國傳統封建制度下有「自由」這個元素嗎?
(一) 封建時代下:敬天、五倫、仁君、愛民如子…
(二) 自由元素的蛻變:從「封建時代」到「民主時代」
五、 案例討論:「法如何融入自由要素」?
◎ 案例一:金童玉女變奏曲-當家暴法催生者遇上家暴,婚姻「揍」哀樂
(公權力制衡不正之自由;從法的靜態觀到動態觀)
◎ 案例二:未經事前許可之紅杉軍群眾集遊事件,警察管不管?
(公權力對自由民意的退讓;跳脫法的靜態觀後,如何動態觀察)
次要問題:「自由」和「權利」兩者概念有何不同?概念範圍孰寬孰嚴?抑或是「不能比較」?
參、 法之「節制」要素
一、 西方:從對「自由」之限制出發
(面對現實下所展現的理性;龐德:物資有限、人慾無窮)
◎節制的雙重意義:限制(消極)V.調節(積極)。
◎節制的四重性質:「社會性」、「他律性」、「調和性」、「實際性」
二、 中國:從儒學「仁」與「禮」的角度來觀察
(一) 「仁」:以「愛人」之心推行仁政,使社會成員都享有生存和
幸福的權利。(側重統治者之觀察角度)
(二) 「禮」:有「節制」、「真情不鋪張浪費」、「尊重萬物」之意涵,透過「正名」的方法建立社會的道德秩序,使社會成員對自身的社會地位都有穩定的道德認可和道德定位。(正名,側重道德教化)
(三) 在儒學的觀點認為「仁」和「禮」不可分,是一體的:
不講仁只講禮,禮就不會被社會成員普遍認可,會遭到反對;不講禮只講仁,社會成員不受道德約束,就會由思想上的無政府狀態引發現實中的無政府狀態。所以仁和禮是不可分的,透過對於「仁」和「禮」的實踐,追求和諧的社會。
三、 自由與社會秩序
(一) 自由之「私密性」與「社會性」
(二) 社會控制手段:法律(理性人之標準、中人之法)
◎ 案例三:娼妓,是個人自由,還是生存的權利?
◎ 案例四:離島設置博弈特區一案,拉扯、角力的價值觀是什麼?
肆、 法律之構成
法之構成,則有其階段性,每個階段中,都需要適當的運力和轉化,將法之要素適度分配調和入內:
一、 法之構成六階段性:念頭→理念→原理→原則→規範→法規。
二、 法律之構成要素:倫理因素、權威因素、理想因素、人性因素
(其中人性因素包含:自由、社會、理性、互助、心理等因素在內;
倫理因素包含:節制在內。)
三、 提問:法之構成過程中有其階段性,法之要素是否僅於特定階段始得融入?
◎ 案例五:法之構成要素,除了上述四大類外,有無其它類的要素或子要素?
◎ 案例六:從法之構成要素看「集會遊行法」-許可制、報備制,孰者為佳?
伍、 小結
「人類生而自由,卻無時不在枷鎖之中」,於法之構成而言,自由與節制等二要素不是全然皆自由、或全然皆節制之比例,而是透過比例調節而來。比例如何調節,所權衡者不外從「人」的角度為出發,尋求會適用到這個法的人之最完善需求、追求人之最大幸福指數。
陸、 參考資料:
(一) 楊奕華,論法之自由要素,社會文化期刊,第三期,1996年5月。
(二) 楊奕華,論法之節制要素,社會文化期刊,第四期,1997年5月。
(三) 許春金,犯罪學,修訂四版,2003年8月,台北市,三民書局。
(四) 瞿海源、顧忠華、錢永祥主編「殷海光基金會自由、平等、社會正義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999年,台北縣,桂冠圖書。
(五) 自由主義,傅鏗、姚欣榮譯(原著:John Gray,Liberalism)台北市,1991年,桂冠新知叢書。
(六) 法律與社會規範,沈明 譯(原著:Eric A. Posner,Law and Social Norms),台北市,2005年4月,元照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