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5日 星期四

釋字684所勾勒出來的救濟範圍

基礎關係與管理關係二分的模式下, 釋字684號解釋所勾勒出來的救濟範圍....
於保護當事人救濟權之觀點下,單以德國Ule教授的基礎關係與管理關係之別作為得否提起救濟之判準,於當事​人之救濟權保障上將顯不周,對於屬管理關係卻涉即相對人基本權之限制者,在釋字684號解釋中,已從基礎關​係之救濟擴充至基本權利之救濟上,亦即,除基礎關係(如釋字第三八二解釋)得以提起行政爭訟外,屬管理關係​但涉及基本權之限制者,仍允許提起救濟(圖示如下)




※ 跟老師討論過後, 認為「重要性理論」應可算是圖上"擴張"提起救濟範圍的箭頭。



2011年7月22日 星期五

大學自治之範圍與國家之監督

~大學自治之範圍與國家之監督~

【相關釋字:380、450、563、684】

依釋字380、450、56​3號解釋意旨 ,大法官將講學自由詮釋為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大學自治之範圍,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即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學術事項,諸如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均享有自治權;至國家對於大學之自治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以符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其訂定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
在釋字684號中,雖僅從救濟權之觀點切入,然在解釋理由書中,卻特別重申釋字3​80、450、563號解釋文中對於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等,但就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而言,本號解釋仍並無更進一步的​說明。

2011年5月30日 星期一

白話憲法(一)憲法前言



孫文:「憲法者,國家之構成法,亦即人民權利之保障書。」看到前述有關國父 孫中山先生對於憲法的定義性描述,不知道讀者腦海中閃過的是什麼樣的念頭和印象:是大學聯考不考的「三民主義」課本?還是……又到了Zz..Zz…的睡覺時間?
本刊後續有關「白話憲法」相關之連載內容,為本系畢業的學長對於研讀憲法相關資料之整理與心得分享,希望有助於系上學弟妹用輕鬆的心情和有效率的方式,來理解看似高深莫測,實則有親民可能性且可被理解的「中華民國憲法」和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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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憲法(一)憲法前言

我國的憲法的全名是「中華民國憲法」,但為了說明方便,以下都以「憲法」簡稱之。在研讀憲法時,我們會將研讀的重點放在憲法的本文、增修條文規定,以及司法院大法官所做成的解釋文和理由書上,有時為了對於解釋文作更深入的了解,我們會把研讀的觸角延伸到大法官就解釋文的協同或不同意見書上。但對於短短只有「六十六」個字的憲法前言,往往會會忽略不看,其原因不外乎:
一、憲法前言並非憲法的本文,在查閱法典的過程當中,讀者往往會略過不看。
二、在讀書準備考試的過程中,憲法前言重要性相對低、考點少。

雖然我國的憲法前言看似有上述容易被忽略的原因,為了介紹內容完整性的考量,在白話憲法(一)中,還是把憲法前言的內容、效力,並援引相關的釋字等,以簡要的篇幅說明:
一、憲法前言的內容?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
   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
   國,永矢咸遵。」
  在前述有關憲法前言的內容下,我們可以發現以下幾點:
(一)當時的制憲機關是國民大會,國民大會制憲權力之來源為全體國民。
(二)制憲時所依據者,為孫中山先生所創立之遺教。
(三)制憲的目的在於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

二、憲法前言的效力如何?
憲法作為國家之根本大法,憲法本文第一百七十一、一百七十二條,尚且明定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牴觸者無效,突顯了憲法之法律位階。惟讀者可能有疑問者,在於憲法之前言是否具有如同憲法本文之效力?筆者認為,從制憲者制憲之目的與釋憲者釋憲對於憲法前言之引述,可認答案應該是肯定的,說明如下:
(一)從制定的過程觀察:
憲法之前言內容,揭示了制定憲法之依據與其追求之目的,如前述說明,制憲所欲追求之目的有「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等抽象性的目的,制憲所欲追求之目的如何落實?毋寧是需要透過制憲在憲法各章節中規定(例如在憲法各章節中依序制定總綱、人民之權利義務、政府組織、等),並透過法律制度之完善以落實。
(二)從釋憲的角度觀察:
在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的過程中,存在有憲法前言經大法官引為論證說明之軌跡可循,自以下「三、相關釋字」中所援引之釋字485號解釋可知,憲法前言作為釋憲者解釋憲法所引述之依據,與憲法本文之規定相同,只是在呈現的方式上,憲法前言所揭示追求的制憲目的,較憲法本文各章規定為抽象。

三、相關釋字-釋字485
  「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
   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
   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促進民生福祉乃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
   基本國策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立法者基於社會政策考量,尚非不得制
   定法律,將福利資源為限定性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