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2日 星期五

大學自治之範圍與國家之監督

~大學自治之範圍與國家之監督~

【相關釋字:380、450、563、684】

依釋字380、450、56​3號解釋意旨 ,大法官將講學自由詮釋為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大學自治之範圍,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即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學術事項,諸如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均享有自治權;至國家對於大學之自治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以符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其訂定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
在釋字684號中,雖僅從救濟權之觀點切入,然在解釋理由書中,卻特別重申釋字3​80、450、563號解釋文中對於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等,但就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而言,本號解釋仍並無更進一步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