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5日 星期四

釋字684所勾勒出來的救濟範圍

基礎關係與管理關係二分的模式下, 釋字684號解釋所勾勒出來的救濟範圍....
於保護當事人救濟權之觀點下,單以德國Ule教授的基礎關係與管理關係之別作為得否提起救濟之判準,於當事​人之救濟權保障上將顯不周,對於屬管理關係卻涉即相對人基本權之限制者,在釋字684號解釋中,已從基礎關​係之救濟擴充至基本權利之救濟上,亦即,除基礎關係(如釋字第三八二解釋)得以提起行政爭訟外,屬管理關係​但涉及基本權之限制者,仍允許提起救濟(圖示如下)




※ 跟老師討論過後, 認為「重要性理論」應可算是圖上"擴張"提起救濟範圍的箭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