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30日 星期五

法碩乙97上期末親屬考題

97年度民法親屬上學期期末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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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中年喪妻有一子丙,乙中午喪夫有一子丁。其後甲與乙結婚,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甲乙婚後,甲事業有成,以其婚後營利所得購置A屋一棟,價值二千萬元。
民國96年初,甲將A屋贈與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為此,甲乙發生爭執,二人乃於同年6月離婚。
甲離婚時尚有現金五百萬元,其中四百萬元為婚後之營業所得。
乙則有婚前購置之B屋,價值六百萬元。
試問:
1.離婚後,甲乙之財產應如何處理?乙是否得向甲丙行使權利?
2.乙於離婚後,旋即死亡,其子丁對甲、丙有何權利得以主張?


二、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之一方配偶,是否有權請求法院裁判別居?試就我國學說與實務見解論述之。



三、何人有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有無時間限制?試說明之。

2009年1月5日 星期一

釋字653

釋字653號論述、理由書重點摘要:
一、 本號解釋文論述架構解析如下:
(一) 爭議事件事實概要:
1. 聲請人不服看守所內處分
→向看守所 提起申訴
→ 無理由
2. 以處分違法向地檢署提起訴願
→ 地檢署函送 法務部交訴願審議委員會 審議
(認應由高檢署受理,文送高檢署;高檢署認應送法務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 法務部函覆高檢署:本案僅得提起申訴(非得訴願之案件)轉知當事人
3. 聲請人以訴願已逾3個月未獲法務部作成訴願決定 向高高行提起訴訟
→認非訴願法、訴訟法所指行政處分 → 起訴不合法 駁回
→聲請人抗告 → 抗告無理由駁回。

(二) 憲法16訴訟權保障之內涵
1. 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機會
2. 有權利有救濟
3. 訴訟救濟之審級、程序、要件需符憲法23規定
→以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為之。

(三) 受羈押被告之權利保障與一般人民並無不同
→推翻受羈押被告係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故不得尋求法院救濟之立論。
原因:
1. 無罪推定
2. 憲法23
3. 憲法16
【許宗力大法官-解釋文未論述特別權力關係何以違憲就直接導出系爭規定違憲之論,不妥當,特提出協同意見書補充之,內容大部分和教科書重疊,請自行參閱,最後許大法官認為特別權力關係究竟還有無殘存價值?部分學者認為有,許大法官認為需要進一步檢驗討論,但可以確定的結論是:縱承認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仍有適用之領域,仍應有基本權利、法律保留、訴訟救濟等法制國要素之適用】

(四) 結論:羈押法6、細則14 I -違憲。
1. 【李震山大法官-補充理由書中所未論述之訴願、訴訟權關係】
申訴制度之定位(行政自我審查)
→係爭案件中,非屬訴願先行程序,且不能代替訴願
→亦不能代替司法審查
2. 【林錫堯、陳春生大法官-協同意見書中認為理由書混淆法律規定、法律見解】
林、陳兩位大法官認為系爭法規並無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之規定,而是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實務見解所持見解不當,不過還是贊同解釋文之方向,但是很有性格的陳春生老師還是又以自己名義就此部分分別從法規是否違憲、宣告違憲之方式,寫了另一份部分不同意見書(請自行參閱)。

(五) 解釋文就未來立法、修法之指引:
1. 不服處遇或處分之定位,宜先釐清(行政訴訟or刑事訴訟or特別程序)
2. 相關法規檢討應注意:
爭議事件和刑事訴訟程序之關聯、羈押期間短暫性、權利救濟如何及時有效、法院組織人員配置。
3. 申訴制度之性質、如何健全化申訴制度、申訴和訴訟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