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30日 星期五

法碩乙97上期末親屬考題

97年度民法親屬上學期期末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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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中年喪妻有一子丙,乙中午喪夫有一子丁。其後甲與乙結婚,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甲乙婚後,甲事業有成,以其婚後營利所得購置A屋一棟,價值二千萬元。
民國96年初,甲將A屋贈與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為此,甲乙發生爭執,二人乃於同年6月離婚。
甲離婚時尚有現金五百萬元,其中四百萬元為婚後之營業所得。
乙則有婚前購置之B屋,價值六百萬元。
試問:
1.離婚後,甲乙之財產應如何處理?乙是否得向甲丙行使權利?
2.乙於離婚後,旋即死亡,其子丁對甲、丙有何權利得以主張?


二、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之一方配偶,是否有權請求法院裁判別居?試就我國學說與實務見解論述之。



三、何人有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有無時間限制?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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