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發現便利商店前方停有一輛車,引擎未熄,於是開門進入駕駛座,開走汽車。車主乙在店內結帳,目睹一切,氣急追出,不但無法阻止,還因失去中定而摔倒地,鼻樑折斷,臉部挫傷。甲開走汽車,發現後座有一驚慌小孩,詢問知道,家境富裕,於是動念勒索。甲電話向乙要求給兩百萬元,否則對小孩不利。乙報警,在交付贖款時,將甲逮捕。
試問:
1.甲開走乙的汽車成立強盜罪?搶奪罪?或竊盜罪?
2.甲是否成立傷害罪?
3.如果甲企圖開走汽車,乙追出抓住門把,被拖行兩百公尺,依然無法攔阻。甲成立何罪?
4.甲的勒贖行為,成立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罪?既遂或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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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叔提供的解題參考:
一、甲開走乙的汽車,成立竊盜罪。
1.甲開走乙的汽車,是破壞乙的持有,建立甲自己的持有。開走汽車,雖然是在乙的注視下進行,但成立竊盜罪,而非搶奪罪,更不是強盜罪。
2.乙對於汽車的持有,呈現鬆懈的狀態,甲開走汽車,不會對於乙的生命或身體發生任何危險,所以是竊取。竊盜罪並無加重結果犯,從這一點看,推知破壞鬆懈持有的行為,只要是出於和平,均為竊取。
3.如果甲趁乙不備,將乙拉出駕駛座,則是搶奪,因為強力拉扯可能造成被害人的生命或身體上的危險。如果甲是以強暴脅迫等手段,至使乙不能抗拒而破壞持有,則是強盜。但依照題意,甲既非破壞乙的緊密持有,也沒有使用強制手段使乙不能抗拒,所以只成立竊盜罪。
二、甲不成立傷害罪。
乙鼻樑折斷,是一種傷害,但此一傷害不能歸咎甲。甲開走乙的汽車,並未製造乙的身體風險,所以不成立傷害罪,亦不成立過失傷害罪。乙追逐甲而跌倒受傷,是一種意外,不能將意外所導致的結果歸咎於甲。
三、甲開走汽車,將乙拖行兩百公尺,成立準強盜罪。
乙的汽車被竊取,有權利追討。甲見乙拉住門把不放手,將之拖行兩百公尺,是強暴的舉動。此一舉動,直接針對乙的抵抗,同時也為了防護竊取的贓物。任何人受到長距離的汽車拖行,都有生命或身體的危險,所以此一拖行的舉動,其強制性已達使人不能抗拒的地步。由於被害人在遭受汽車拖行的情況下,只能放棄抵抗,無法防守財產,所以甲成立準強盜罪。
四、甲的勒索行為成立擄人勒贖罪。
1.甲開走汽車,發現車內有孩童。甲自始並無妨害自由的認識與意思,但孩童在甲的掌控中,未受釋放,等於甲破壞孩童的身體活動自由,形同擄人。甲擄人後,電告乙付款,否則對孩童不利。此一惡害的通知,足使任何為人父母者驚慌失措,難有斟酌餘地,所以並非恐嚇取財。甲擄人後才生出勒贖念頭,依照刑法規定,亦成立擄人勒贖罪(第三四八條之一)。
2. 甲並未獲得贖金即遭逮捕,依實務意見,已經既遂。實務向來的見解,擄人勒贖,不以取得贖金為既遂,只要企圖勒贖而擄人,擄人既遂,即為擄人勒贖罪的既遂。在準擄人勒贖罪,擄人在前,勒贖在後,一有勒贖的舉動,即為既遂。但是,這個看法容有討論餘地。擄人勒贖既然是財產犯罪的一種,其既遂的判斷,也應該參照所有財產罪的標準。亦即,唯有行為人獲得財產,或財產上不法利益,方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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