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日 星期六
101.09.01
法律是一個社會中有強制力的規則,
但法律本身是人為創造的,和人一樣天生就是不完美。
用法律或規則的標準,來檢驗行為人時,
難免會需要調整法律和規則天生的不完美,
當法律或規則沒有一個工具可以調整時,
就會出現觀點歧異的聲音,這是正常的社會現象~
律法制度的完善,除了需要執行面和經驗的累積之外,
也應該從不同的角度審視,
在立法權之外,我們需要行政權更適切的執行,和司法權的審驗,
才能了解律法的缺點在哪?是過度限制?
還是律法本身,應該發揮其保障,甚或促進其他更重要的目的….
但是,從執行面的經驗,到面對制度缺憾的過程,
不應該去期待有英雄式的事蹟,或是奇蹟發生….
對一般社會大眾而言,法律被視為生硬而不可親之物;
但對學習法律的人來說,法律並非不可親,而是一趟學習之旅,
因為法律涉入我們生活中,
但這個維持社會秩序的工具,有時會太過拘謹,甚或阻礙進步,
甚或律法的執行運作到最後,會逸脫失去其原來的目的,
反而需要犧牲更寶貴的東西或目的,甚或投注更多資源去維持….
因此就會有不同聲音,從目的論或經濟論甚或權利論的觀點去探討,
(個人是相當欣賞也推崇,可以從不同觀點提出看法的學者)
不同的聲音,才是正常的社會~
也因為不同的聲音,才會讓最應該重視的事被看見!
有時,學習法律者陷入困頓時,
會因為他學法而被視為是荒誕無稽的玩法之徒,
其實,這個社會最需要的不是有人提出問題,
需要的是可以正視問題、處理問題的人,
特別是有權限影響律法制度的人~
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2011年8月25日 星期四
釋字684所勾勒出來的救濟範圍
基礎關係與管理關係二分的模式下, 釋字684號解釋所勾勒出來的救濟範圍....
於保護當事人救濟權之觀點下,單以德國Ule教授的基礎關係與管理關係之別作為得否提起救濟之判準,於當事人之救濟權保障上將顯不周,對於屬管理關係卻涉即相對人基本權之限制者,在釋字684號解釋中,已從基礎關係之救濟擴充至基本權利之救濟上,亦即,除基礎關係(如釋字第三八二解釋)得以提起行政爭訟外,屬管理關係但涉及基本權之限制者,仍允許提起救濟(圖示如下)
※ 跟老師討論過後, 認為「重要性理論」應可算是圖上"擴張"提起救濟範圍的箭頭。
於保護當事人救濟權之觀點下,單以德國Ule教授的基礎關係與管理關係之別作為得否提起救濟之判準,於當事人之救濟權保障上將顯不周,對於屬管理關係卻涉即相對人基本權之限制者,在釋字684號解釋中,已從基礎關係之救濟擴充至基本權利之救濟上,亦即,除基礎關係(如釋字第三八二解釋)得以提起行政爭訟外,屬管理關係但涉及基本權之限制者,仍允許提起救濟(圖示如下)
※ 跟老師討論過後, 認為「重要性理論」應可算是圖上"擴張"提起救濟範圍的箭頭。
2011年7月22日 星期五
大學自治之範圍與國家之監督
~大學自治之範圍與國家之監督~
【相關釋字:380、450、563、684】
依釋字380、450、563號解釋意旨 ,大法官將講學自由詮釋為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大學自治之範圍,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即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學術事項,諸如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均享有自治權;至國家對於大學之自治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以符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其訂定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
在釋字684號中,雖僅從救濟權之觀點切入,然在解釋理由書中,卻特別重申釋字380、450、563號解釋文中對於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等,但就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而言,本號解釋仍並無更進一步的說明。
【相關釋字:380、450、563、684】
依釋字380、450、563號解釋意旨 ,大法官將講學自由詮釋為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大學自治之範圍,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即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學術事項,諸如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均享有自治權;至國家對於大學之自治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以符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其訂定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
在釋字684號中,雖僅從救濟權之觀點切入,然在解釋理由書中,卻特別重申釋字380、450、563號解釋文中對於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等,但就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而言,本號解釋仍並無更進一步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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