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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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
刑法56(連續犯刪除前,於蓋括犯意之前提下,為犯罪事實之追加;
刪除後,連帶影響變成案件之追加)
刑訴7 I 一人犯數罪(相牽連案件)
刑訴265 檢察官追加起訴(相牽連案件始可依265追加起訴)
起訴時: 1人 、 1事實
後 續: 追加3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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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為四個案件。
故法院判決書主文上應包含四個案件之判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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