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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在美國、德國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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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謀殺 → 殺人
美國:第一級殺人罪 → 第二級殺人罪
◎在我國呢?
我國刑法,就謀殺、殺人之區別,於刑法第271條並未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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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問:讀法律的目的為何?
師答:把法感精緻的表達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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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刑法第271條規定,有處罰「自殺」?試論述之。
擬答:
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條所謂殺人是否包含自殺情形?
(一)肯定說:
自殺者,所侵害的法益屬生命法益之自我侵害,殺害之「人」亦屬該條文義解釋上之自然人。
(二)否定說:
1.自刑罰之懲處目的觀察,刑法第271條所謂之殺人,應不包含自殺行為,否則自殺既遂者無法課以刑罰,自殺未遂者,課以刑罰非但不能阻止其自殺意願達到保護生命法益之目的,於刑罰之懲處目的亦無法達成。
2.(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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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殺人罪關於生命起點、終點之爭議為重點,試論述之。
擬答:
壹、生命起點:
一、關於生命起點之開始為何?學說有以下見解?
(一)一部露出說
(二)獨立呼吸說
(三)全部露出說
(四)開始陣痛說:
二、實務見解:
我國實務見解採 獨立呼吸說、全部露出說(判例字號: )
三、關於實務見解就生命起點之探討,容有討論空間:
學者有認採開始陣痛說者為宜,德國學說通說、實務亦採此見解。
(未完成...)
貳、生命終點
(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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