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死刑相關新聞報導~


近期關於死刑的相關新聞報導,死刑的存廢變成輿情焦點,可是不知道會不會變成英文作文或翻譯的考點~
謹搜尋整理跟死刑(death penalty、death sentence、capital sentence、capital punishment、extreme penalty)有關的英文新聞連結如下,如果還有時間的話,研究所考試也許可以看看~



...of the death penalty, Minister of Justice Tseng Yung-fu said Thursday.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10/4/15 (18 小時以前)
...out the death penalty is the government's ultimate goal, but the executions of 44 death row inmates will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Justice Minister Tseng Yung-fu said Thursday.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10/4/8 下午6:17
...over the death penalty in Taiwan, in an attempt to solicit Schengen visa-free treatment for Taiwanese nationals.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10/4/7 上午11:20
...out the death penalty for the first time in four years could count as a minus against the country i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s review of a proposal to include Taiwan in its visa waiver program, a visiting member of the parliament said Thursday.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10/4/2 上午10:50
...out the death penalty for the first time in four years could count as a minus against the country i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s review of a proposal to include Taiwan in its visa waiver program, a visiting member of the parliament said Thursday.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10/4/1 下午6:02
...meeting on death sentence reached an initial consensus that the capital punishment should be maintained during the war period, while abolishing death sentence will be a long-term goal for the nation.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10/3/24 上午10:30
(ChinaPost.com.tw) - Tseng Yung-fu, who assumed the position as the nation's new justice minister yesterday, vowed that he will help the people win justice with better protection.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10/3/23 上午10:06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has been and will be a long and winding road, but ongoing public debate on the issue is more than welcome and will be positive in the long run, a leading activist said.
來 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10/3/21 下午2:39
(ChinaPost.com.tw) - President Ma Ying-jeou said yesterday that the contentious issue of whether Taiwan should abolish capital punishment needs to be openly debated to reach a reasonable solution in a rational manner.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10/3/16 上午10:37
...out the death penalty.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10/3/13 下午1:48
...over a death penalty row, saying there is no room for any stay of execution when upholding the rule of law.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10/3/12 下午6:41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Taiwan, according to Minister of Justice, Wang Ching-feng.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10/2/2 上午10:59
...sought the death penalty for a man who sexually abused and killed his girlfriend in November last year.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09/11/19 上午11:44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as they marked World and European Day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 which also falls on Taiwan's National Day.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09/10/11 下午2:36
...impose the death penalty.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09/8/4 上午11:02
...of the death penalty for convicted murderers. Depending upon the exact question asked, up to 80% of adults support the death penalty.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09/7/12 下午1:35
...End the Death Penalty (TAEDP) and three European offices in Taiwan will organize a series of activities in early November to encourage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and help advance the debate on the issue in Taiwan, the alliance said Friday.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08/10/19 上午10:54
...abolition of death penalty in Taiwan and other countries on November 3.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08/10/10 下午12:23
...out the death penalty, claiming that a lack of capital punishment would increase the crime rate.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08/8/11 下午12:16
...death penalty delegation has lauded Taiwan for suspending execution of death row inmates over the past two years and urged the country to abolish the law soon.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08/6/20 上午11:44
...overturn the death penalty on grounds they were tortured by police until they confessed. The hearing was the latest development in a 17-year string of cases, and held on Human Rights Day.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07/12/11 下午1:07
...End the Death Penalty will hold a film festival starting Oct. 12 to call public attention to the issue of abolishing capital punishment, officials said yesterday.
來自 China Post Online - Taiwan , News - 2007/10/10 上午11:45

2009年12月27日 星期日

大法官釋憲 落實憲法人民權利保障書(中央社新聞資料)

大法官釋憲 落實憲法人民權利保障書
【中央社╱台北26日電】 2009.12.27 02:59 am
資料引自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331051.shtml 

「冬天已經走了,雪也融了,死者也已入土為安。你們這些還活著的人,爬下床來,抖擻精神」。這是劇作家布萊希特「勇氣媽媽與其子女」唱詞,出現在大法官釋字第666號釋憲文。

今年11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規定違憲,大法官陳新民在協同意見書內引用布萊希特(Bertolt Brecht)這段唱詞反問,「可以認定這些娼妓為國民中的絕對弱勢。娼妓可不是皆為人女、人母乎?」

具人文胸懷與人道精神的詩句,出現在對一般人來說僵硬生澀的釋憲文字內,恰如其分地反映憲法的多樣性。在剛正的文字下,保障的是人權,落實在日常生活中的人權。

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至今已62個年頭,因國共內戰與修憲等諸多因素,雖歷經多次修憲更迭,多集中於政治制度改革,但作為「人民權利保障書」的功能,卻相對較少被提及。

「雖然憲法條文擺在那邊,但並不必然保障民權」,司法院長賴英照語重心長。有些侵害人權的法律與規定,若非仰賴司法院大法官做為「憲法守護者」釋憲,難以尋求公義的裁決。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才可聲請釋憲。這樣的高門檻,常讓一般民眾望而卻步。

但在這樣的現實條件限制下,仍有一些人從自身權益「一小步」出發,針對不合理的法律規定或判決,負擔「確定終局裁判前」的訴訟費用,跨越法律專業高門檻,讓案件一步步走到了司法大法官會議桌上,搏一個傾聽憲法話語的機會,換得了人權邁進的「一大步」。

他們有年輕法官、有大學法學院學生、有為患精神分裂症哥哥出頭的國中學歷弟弟,也有義務為他們撰寫釋憲聲請書的律師,構成一幅動人的人權和司法風景。

在國外的法庭,常可見矇著眼罩,一手持劍、一手持天平的正義女神(Iustitia)雕像。矇眼代表無視被告的容貌、權力、身分、家世與地位,秉公判決。在正義女神面前,這些人的努力與不懈,常能感動人心。

【2009/12/27 中央社】@ http://udn.com/

2009年11月16日 星期一

98.11.16 憲法專題報告大綱

憲法專題研究報告大綱
壹、「隱私權」概念的附著點何在?
一、英美法-(略)
二、歐陸法-(略)
三、日本法-生命、自由、幸福之追求←具有高度解釋空間。
四、我國法-亦非憲法明文規定之基本權,但大法官解釋就「隱私權」有闡釋:
(一)【釋字293】(銀行法48條顧客資料應保密):首次提及隱私權
(二)【釋字585】(真調會條例是否違憲):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509號、第535號解釋參照)…。
(三)【釋字603】(戶籍法捺印指紋):
1.隱私權保障範圍:【空間隱私+資訊隱私】之【個人自主隱私權】
2.肯認「資訊隱私權」係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權利,而指紋係屬資訊隱私權的一部份
(四)【釋字631】(通保法5)憲法第12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旨在確保人民有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
(五)【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小結: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五、隱私權之界線(限制):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得同意
六、隱私權之侵害:凡違背【空間隱私】或【資訊隱私者】,即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
七、隱私權的理論發展:
(一)不受干擾的權利理論 ※
(二)親密關係理論
(三)資訊保留權理論←隱私權範圍僅包含「資訊」
(四)一般人格權論 ※
八、隱私權之主體:個人(包含法人?)
九、其它關於隱私權保護常見之討論例:
(一)病歷隱私權(醫療隱私權)
(二)個人資料之保護
(三)隱私權v.新聞自由(公眾人物隱私攤在陽光下?)
(四)肖像權v.新聞自由(電視台偷拍馬戲團表演並播放←商業利益)
十、對隱私權的困惑:
(一)範圍難以掌握-僅限於【空間隱私】+【資訊隱私】?
(二)受侵害如何證明?損失如何計算?
(三)法規保護範圍:個資法>通保法

貳、通訊監察
一、性質:【強制處分】or【預防性的偵查手段】
二、通訊監察對「隱私權」的侵害
(一)受監察人
(二)受監察人以外之第三人
三、立法原則
1.重罪原則
2.必要性(最後手段性)原則
3.相關性(合理性)原則
3.最小侵害性
4.令狀原則
5.監察期間限制原則
6.事後通知原則
四、「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適用之範圍
(一)監察之對象:通訊(參照§ 3定義)
→不限於電話通訊設備、且以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3:
「本法所稱通訊如下:
一、 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二、 郵件及書信。
三、 言論及談話 。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合理期待者為限。」

五、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化外之地」:
(一)法院未於48小時內補發緊急監察之監察書,其效果是否僅止於「應即停止監察」?法官決定要否核發的48小時內,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可否作為聲請下一張監察書的基礎資料?
(二)「調閱通聯」不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範範圍?
提問:通訊監察係高度國家公權之行為,電信事業、郵政事業協助執行通訊監察,
   理應處於被動之角色,是否可相應於行政法中「行政助手」的概念來作理解?

參、通訊監察制度中「如何落實」隱私權保障
一、「程序保障」的強化:(從「通訊監察」現況操作觀察)
(一)事前程序(強化司法審查之令狀「要件」之要求與審查)
(二)事中、事後程序:
1.與案鑑無關監察之處理←→監查對象擴大之處理
2.通知
3.監察資料之處理
4.監督(建構公平第三人在場監督監察?立法機關?監察機關?)
5.救濟
二、立法機關(通訊監察執行情形調閱委員會)、監察機關可否就偵辦中之案件行使調閱權?(相對於偵查不公開,是否衝突?)

參考書目、期刊、論文:
一、黃朝義,刑事訴訟法,第二版,98年9月,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二、黃朝義,犯罪偵查論,第一版,93年3月,漢興書局。
三、86年3月17日通訊監察與秘密通訊之自由學術研討會,憲政時代,第23卷,第2期,第4頁。
四、簡榮宗,隱私權的歷史,司改雜誌第62期,95年6月。
五、簡榮宗,網路上資訊隱私權保障問題之研究,碩士論文。
六、李惠宗,領取國民身份證按捺指紋違憲性之探討-從法學方法論評釋字603,月旦法學雜誌,第126期。

2009年11月7日 星期六

偵查、令狀原則、令狀搜索

偵查、令狀原則、令狀搜索
壹、 偵查:(P.125)
一、偵查

二、不同偵查機關,不同的偵查層面:
1.司法警察:證據蒐集
2.檢 察 官:證據篩選
→ 司法警察、檢察官間之關係:建立分工合作之基礎。
《偵查》
犯嫌、犯罪事實【確認】與【整理】,兩者非先、後關係→並行關係。
● 犯嫌、犯罪事實 之確認
偵查機關依據本身專業,確定犯人、犯罪事實。
--《技術、事實層面》
1.主要由警察機關負擔
2.確認過程之證據資料,尚未適用證據法則拘束。

● 犯罪證據 之整理
偵查機關蒐集相關證據,據以向法院證明本身認定事實依據。
--《法律、訴訟層面》
1.檢察官、警察機關互相協助負擔--
2.整理過程之證據資料,必須嚴格篩選、強化,受證據法則拘束。

《審判》
法院
1.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2.證據資料(esp.證據能力部分)受到證據法則嚴格拘束。
3.證據資料之證明力
→法官自由心證~受經驗、論理法則拘束。


綜上,偵查有兩個層面的意義:(P.127)
一、證據蒐集
二、證據篩選
落實的「偵查」,具有以下功能:(P.126)
→1.安定社會人心
 2.抑制類似犯罪再發生
 3.終結訴訟程序之功能(不起訴、緩起訴、免訴)

三、偵查實施之時期(P.127):
原則:提起公訴前(因為偵查之目的在於公訴之提起、維持完成追訴程序)。
例外:(為達追訴之必要)起訴後為之(並以任意性之偵查手段為主)。

四、任意偵查、強制偵查(區別實益:要否受到法定原則的拘束)
參酌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偵查活動就是否涉及人民之基本權利可分:
(一)任意偵查:
不使用強制力或強制處分而為之偵查,且未涉及人民之自由權利。
(二)強制偵查:
使用強制力或強制處分而為之偵查,且涉及人民之自由權利。

五、強制處分之分類
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偵查機關或法院為了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為發現或保全證據,或確保被告之到場,對犯罪嫌疑人、被告或其它訴訟關係人基本權利所為的侵害行為。
(一)對人、對物的強制處分(強制處分的對象)
(二)直接性、間接性的強制處分(本身是否具強制力)
(三)令狀或無令狀的強制處分(是否需要法官核發書面)

六、偵查之基本原則
(一)強制處分法定原則(合法性原則)
○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內容-明確適當

(二)比例原則
1.憲法理念下相當重要的原則。
2.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可知,比例原則之內涵:
(1)適合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
(3)狹義比例原則

(三)偵查不公開原則
1.重要性:
(1)維持偵查效率
(2)防止因偵查內容外洩導致湮滅證據或勾串、偽證,影響偵查之進行等不利情形
(3)無罪推定
(4)名譽保護

2.偵查是否公開,應考量:
(1)公開後對於偵查不公開的妨害程度
(2)是否具有重大公益訴求(例如:深夜美工刀之狼)
→得公開的前提:(偵查不公開的例外)
 不妨礙偵查之順利進行、不侵害犯罪嫌疑人名譽、涉及公共利益。
→緩和偵查效率與人民知的權利對立的局面。

3.現行制度運作的缺失
(1)現行法 § 245「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規定過於抽象
(2)條文中未具體明訂違反之效果。
(應肯定受侵害者有請求國賠之可能,此與犯嫌最後是否判決有罪無關)。

4.辯護人於訊問犯嫌時在場,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1)辯護人在場權之內涵
§245 II:「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訓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變護人。旦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2)對現行法的批評
a.(不能在場,何來實質辯護)
b.(辯護人之在場,非偵查不公開之例外)(訴訟主體本人既已知悉,舉重以明輕,何況是輔助者)。

(3)辯護人在場權之限制~師評:例外規定過多,限制的理由不合理
§ 245 II但書,有下列情形,得限制或禁止之:
a.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之虞
(訊問時已將機密公開給犯嫌已公開,日後辯護人若洩密,自有刑事責任問題)
b.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不能讓犯嫌的辯護權變成律師倫理不彰的犧牲品)
c.妨害他人名譽之虞
(該等情事無法想像,倘真有該等情事,自有刑事責任問題)
d.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
(1.語意過於模糊、 2.影響偵查秩序與偵查不公開無關)

小結:
偵查活動並非絕對限於偵查機關、犯嫌之間秘密進行為必要,對於訴訟法上得合法參與偵查程序之辯護人或關係人,並不在禁止公開之列。

貳、令狀主義(P.22)
一、令狀主義
二、令狀主義之實施現況
憲法、刑事訴訟法在法條規定上,並無明確之條款要求強制處分之全部須有「法院」為司法審查之令狀作為憑藉(P.24註21):
(一)羈押、搜索、監聽:
→已回歸法院司法審查之強制處分。
(二)傳喚、拘提等具體強制處分:
→具體強制處分。
(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鑑定許可、鑑定留置:
→與強制處分具有密切關係或等同強制處分之處分。

三、未來的展望

參、令狀搜索【P.213以下、219以下】
一、制度目的:(證據保全)
發現物或人為目的,對於身體、物件或一定場所等施以搜查之強制處分。

二、性質:(強制處分)
搜索程序中,為找尋證據所採之蒐查作為,在合法之範圍內,施以強制力,乃屬無法避免之情事。

三、搜索之客體:(有體物+電磁紀錄)
美國-監聽屬廣義搜索
我國-只限定於有體物之搜索、扣押(無體物不屬之)§122以下
   電磁紀錄(2003修法時,已納入搜索之客體)
   監聽行為(另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規範)
◎訴訟法122
搜索-搜索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其他處所
被告、犯嫌:【必要時】得搜索之。
第三人: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電磁紀錄之搜索、扣押
(一)搜索扣押對象難以特定、明確
(二)涉及範圍廣泛,其內容無法自外型上加以辨識(外觀上可視性低、可讀性低)
→刑訴法相應以上特性所為之規定:納入122搜索之對象,未列入扣押之對象(133 I)
→實務上仍以傳統扣押之方式→有適法及解釋上的問題
→實務上的因應作法(包裹式扣押):
1.搜索現場,為求確認電磁紀錄資料,「使用」被搜索扣押者之電腦,是必然處分行為。
2.搜索扣押現場,存有操作之技術性問題及罪證被湮滅之疑慮,偵查人員確認電磁紀錄與犯罪事實是否有關,未必容易。

四、搜索涉及之基本權保障
(一)住居自由
(二)隱私權


五、搜索之發動,是否應依據法院基於相當理由所簽發之令狀?
(一)現行法:128
偵查機關為行使搜索扣押須依據法官所簽發之搜索票方得為之。

例外:基於現實上之考量,允許無令狀搜索。

六、搜索之限制:
(一)搜索婦女之限制
(二)搜索密行、名譽保護
(三)一般公物、公文書之限制
(四)軍事處所之限制
(五)強制力使用之限制
(六)夜間搜索之限制
例外(146 I但書):
1.得承諾(同意)
【相對人是否充分受告知、是否有判斷能力】
2.有急迫情形
【是否符合急迫之情形,僅能依靠當場實施者之主觀判斷,惟為避免帶有突襲性色彩之搜索遭到濫用,宜加強事後之司法審查】
3.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夜間亦得進入搜索或扣押
4.特他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a.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b.旅店、飲食店或其它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場所
c.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立法批評:以場所作為夜間得否搜索之依據,並不合理。(應從到搜索之目的來思考,以夜間搜索是否得保全證據、保全人犯為判斷)


有令狀搜索
一、搜索之決定與執行機關
決定機關:§128,不論偵查或審判階段,都是法院之權限。
執行機關:
(一)法官、檢察官親自實施
(二)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三)審判長或檢察官囑託應行搜索扣押地之法官或檢察官行之(153)。

二、搜索票之聲請程序
(一)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128 II、128-1 I
(二)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搜索必要時,得依128第1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128-1 II

●不論為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皆不得聲明不服(128-1 iii)。

現行法之檢討、建議…

三、搜索票應記載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
(三)應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

有關處所、應扣押物之記載,必須事先加以特定,否則有違搜索扣押對象明確之要求,否則搜索票之功能將大打折扣,執行人員無異於手持一張空白授權之搜索票(形同無令狀即可搜索),至於搜索對象、客體,全操之在己。

四、搜索之審查
(一)審查不公開-配合「偵查不公開」、「避免喪失搜索先機」
(二)程度判斷
必要時(被告) < 相當理由(第三人)
此條件之判斷,不能僅是執行者之主觀性推測或認知。
→有一定足夠的資料或資訊存在得以證明認為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隱藏於特定之場所為要件。

(三)司法審查
1.法官得事先審查
2.判斷場所、目的有無特定、範圍有無確定
3.搜索扣押之必要性【請老師講解】

(四)令狀搜索之救濟
1.法院事後司法審查
2.透過受處分人聲請司法救濟(抗告、準抗告)

國際私法報告大綱

國籍、國籍之取得
第五章 國籍
第一節 國籍之概念
一、 國籍之定義
二、 國籍法之體制
(一) 規定於民法
(二) 規定於憲法
(三) 規定於單行法
三、 各種立法例之優缺比較
四、 我國立法例-我國國籍法之條文架構
五、 國籍法之基則
(一) 國籍必有之原則
(二) 國籍單一之原則
1.國際公約 2. 國際習慣
(1)個人主觀意思、 (2)客觀事實
第二節 國籍之取得
一、 生來國籍
(一) 血統主義
(二) 出生地主義
(三) 血統主義為原則之併合主義
(四) 出生地主義為原則之併合主義
我國立法例採「血統主義」為原則,「出生地主義」為例外。
二、 傳來國籍
(一) 因「歸化」而取得國籍
(二) 因「結婚」而取得國籍
──「男女兩性平權」及「婚姻與國籍分離」原則
(三) 因「認領」而取得國籍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國籍平等原則
(四) 因「收養」而取得國籍
──採「特殊歸化」之入籍方式以利收養國之管理與規範
(五) 因國際法之原因而取得國籍
●國籍法就「傳來國籍」之取得原因部分,有重大修正:
(一) 舊國籍法:取得「傳來國籍」之原因有四
──即「歸化」、「結婚」、「認領」及「收養」。
(二) 新國籍法:將舊法四種原因限縮為「歸化」(第2條第1項第4款),亦即「結婚」、「認領」及「收養」均非當然取得我國國籍之原因,而尚須經過「歸化」始可。

●我國國籍法關於「歸化」之規定:
(一) 申請歸化之主體:外國人與無國籍人。
(二) 申請歸化的條件:
1. 住居期間:
甲、 一般歸化
乙、 特殊歸化
2. 行為能力
3. 道德標準
4. 生活保障
5. 基本能力與常識
6. 程序條件
(三) 歸化之效力
關於歸化之效力,可分三點言之:
1. 歸化效力發生之時期
2. 歸化及於歸化人本身之效力
3. 歸化是否及於歸化人妻與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