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2日 星期三

97.11.10 與林東茂老師討論-附帶搜索

問題:
刑訴88規定現行犯人人得逮捕之。非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於逮捕現行犯時是否得附帶搜索以保護自身安全?

林師:是項搜索權利,係法所賦予,僅執行公務之公務員有之。

個人意見認:
非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於逮捕現行犯時,其限制該現行犯人身自由之作為基礎,乃係基於刑事訴訟法所賦予,於其逮捕現行犯之當下,自亦有其個人人身安全之顧慮,依立法理由,似應容許見義勇為之逮捕現行犯者,於逮捕現行犯後之當下,有基於自我保護前提所為必要之附帶搜索權。
(如果不允許,有無可能造成爭議:只保護執勤人員,不保護見義勇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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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130: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本條之立法,參照立法理由說明,富有保護執勤人員之考量。

【立法理由】
一、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規定,檢察官有逮捕被告之權,檢察事務官有執行拘提之職權,故於本條增列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逕行搜索權。另司法警察調查中逮捕、拘提對象稱犯罪嫌疑人,故增列之。
二、合法逮捕後之附帶搜索,除被告身體外,對於放在身旁之手提包,所坐之沙發,所開之車輛等,應納入盤點搜索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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