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6日 星期三

《 法務 》 前總統委任律師當傳聲筒? 法務部要查辦

《 法務 》 前總統委任律師當傳聲筒? 法務部要查辦
法源編輯室 / 20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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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陳前總統絕食以後,受任律師便代替他連續發表了十項聲明等言論,法務部則在昨(二十四)日表示,質疑委任律師連續替受羈押禁見的被告對外傳遞訊息行為,是否已經違反了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規定?針對這樣的行為,已經分別函請台北地檢署以及台北市律師公會查明。
法務部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維護犯罪嫌疑人或羈押被告之辯護權,使其與辯護人之間有充分且自由之溝通機會與管道,而得以對「該案」為有效之辯護防禦。惟辯護人之接見相關作為,仍不得違背職務倫理或是逾越訴訟上辯護防禦的合理範圍。倘若辯護人接見被告,除為準備該案防禦之目的外,尚透過媒體或社會大眾傳遞與該案有關或無關之訊息,即可能製造事端或干擾司法程序之公正進行,為法所不容。

此外,同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是為了要防止被告藉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物件之機會,致發生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共犯或證人之情事,而加以禁止或限制。是以,被告一旦經法院裁定羈押並命禁止接見通信者,除人身自由受拘束外,其接收外界訊息及對外發表言論等自由亦受限制。

法務部指出,如受羈押禁見被告可透過律師不斷對外釋放訊息,則與羈押禁見之目的相違,更視法院的裁定為無物。另針對受任律師的行為,法務部表示,律師應遵循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規定,除了「物品」之外,亦有限制藉物品的傳送而傳遞訊息;也就是說,律師受當事人委任,是為提供法律服務,而非扮演當事人的傳聲筒或訊息傳布者的角色。據了解,法務部也已蒐集相關資料,函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北律師公會查明並依法辦理。

相 關 資 料
‧刑事訴訟法第 27-28,34,105,108 條
‧律師倫理規範第 37,39,49 條
‧97 年 易 字第 329 號
‧95 年 抗 字第 422 號
‧(83)法檢決 字第 24558 號
‧法檢 字第 0950804935 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年度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第 44 號
‧前總統擬抗告 法界:羈押原因仍在恐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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