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倘被害人之父母對於被害人現負有扶養義務者,其依民法192 II 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其將來所受扶養權利之損害時,是否應扣除其對被害人至有謀生能力時止所需支出之扶養費?
決議討論
肯否二說:
(肯定說):養育費用為必要支出,依民法216-1損益相抵之規定,應予扣抵。
(否定說):民法192 II 法未明文規定應扣除。
決議:採否定說。
理由:
1.父母、子女間互負之扶養請求權係各自獨立,不以父母曾扶養為前提。(扶養不把重點放在對價性)
2.損益相抵之制度目的在避免不當得利,父母因子女死亡得免支出扶養費,依社會通念之觀念不能認係受有「利益」。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92、216-1 條 (91.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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