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摘自【月旦e週報273】:
情人的行蹤與秘密
據報載,日前某位商界聞人為掌握其女友的行蹤,乃授意司機在贈送該名女子的高級轎車的底盤,裝設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未料兩人情海生波,該女子乃將此事訴諸法律,對於受命於老闆的司機提告但是由於這種定位系統僅具有發出信號以便追蹤位置的作用,而不具備窺視、竊聽或錄音、照相、錄影等功能,故非屬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之行為根據上述理由,檢察官乃對此一案件為不起訴處分。
當然,由一般語意上來看,一個人的行蹤也是屬於一種秘密,不過這世界上秘密何其多,法律,特別是刑法,似乎沒有必要、也不適合作為保護所有秘密類型的手段由第315-1條的規定來看,立法者所欲保護的是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而不包括此一案件中的行蹤,再由另一個方向來思考,這種利用儀器盯梢的行為,當然有可能會令人產生不舒服的感覺,甚至對於個人自由意志產生一定程度的壓迫但是在現行法上,使用跟監的手段只有可能構成第231-1條第1項之罪,或於質押、買賣人口時作為加重處罰的條件(第296-1條第3項),也就是說,在這個案中的掌握他人行蹤的行為,也不會構成犯罪由這兩個角度來觀察,這位商界聞人授意該名司機裝設GPS的行為,不論是否如其所辯稱的是關心女友安全及擔心汽車遭竊,或者是監控該女的行蹤,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檢察官的決定都是可以贊同的。
某位立委的假髮遭人扯下的風波,大家討論的焦點都集中在扯人假髮的行為是不是構成犯罪,像是公然侮辱罪、強制罪等等筆者自己好奇的是,那片假髮下的頭皮,難道不是「身體隱私部位」嗎?如果是,那麼記者們對著別人不願公開的頭皮猛拍,是不是已經構成了第315-1條第2款的妨害秘密罪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