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2.28
上學期最後一堂的刑法分則,
茂叔課堂上討論到破產法「詐欺破產」的問題,
我心裡面,冒出幾個問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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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產法是實體法或程序法?
《程序法》
2.法院所為破產裁定,為什麼是以裁定之方式定之?
《?》
3.該破產裁定最後對有債權人而言,
有視為消滅的效力,
如果破產法是程序法,
使法院之裁定有阻絕剩餘債權人請求權之效果,
有無以程序害實體之嫌?
《?》
廣徵有識之士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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