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務 》 前總統律師不付懲戒 法務部:誤解刑訴法
法源編輯室 / 2008-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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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委任律師在多次代表發表言論之後,遭到法務部質疑這樣的行為已經逾越律師本份,日前法務部函請台北地檢署偵辦;不過,律師公會在調查過後,認為陳前總統和鄭姓律師的言論,都在合法範圍之內,因此不予以懲戒處。但北檢強調還是會再約談鄭姓律師到案說明。
法務部對於律師公會不予以懲戒表示遺憾,認為言論自由雖然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但對於受羈押禁見的被告,除了人身自由應受到限制之外,對外表述的言論自由,也應要受到限制。因此,羈押禁見被告本人既不得對外接收或傳遞訊息,委任的辯護人更無權利代為對外公開傳遞訊息。法務部表示,律師公會對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禁見本旨,有所誤會。
法務部指出,鄭姓律師的行為,涉及違反律師法第1條、第2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6條、第7條、第20條及第24條等規定,並非以律師代陳前總統提起抗告為標的;而律師公會認為鄭姓律師代陳前總統提起抗告言論,是為維護當事人利益,提出對偵查、羈押程序不當質疑,屬於律師職責之正當行使,法務部認為此部份是錯誤的見解。
不過,仍有輿論指出,就律師是否涉及律師法中應付懲戒事項,法務部根本沒有權力干涉,律師法第40條之所以設懲戒機制,就是要交由非行政機關進行懲戒事項有無的審查,以維持司法機關獨立性。有資深律師認為,如果法務部以違法的行政指令命檢查官調查此案,那麼法務部儼然成為律師的主管機關,倘偌如此,律師法以及律師公會的存在有何必要?
相 關 資 料
‧刑事訴訟法第 34,105,105,245 條
‧律師法第 1-2,27,39-44 條
‧律師倫理規範第 6-7,20,24 條
‧釋 字第 378 號
‧45 年 判 字第 94 號
‧95 年 上訴 字第 2012 號
‧(85)法律 字第 03208 號
‧兩律師涉及洩密案 法務部:已著手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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