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0日 星期六

《 刑事 》 扯假髮強制罪送辦 律師:公然侮辱較合適

《 刑事 》 扯假髮強制罪送辦 律師:公然侮辱較合適
法源編輯室 / 200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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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姓立委於前(十五)日在監察院門口遭到黃姓男子扯落假髮事件,日前黃姓男子已被員警以強制罪送至台北地方檢查署複訊,在當天以一萬五千元交保候傳。而邱姓立委事後表示,對於被扯落假髮感到難過以及不滿,批評這是對於前總統當庭無保釋放後的後遺症,不排除要對黃姓男子提出告訴。
對於此事件所發的爭議,法界持保留看法,普遍認為扯下他人假髮是否能夠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有很大的討論空間。有律師指出,如果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來討論,可能會更合適。法界人士表示,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可以參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刑事判例要旨,需要以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但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以此案來說,只是突然拿掉他人的假髮,恐怕沒有涉及以強暴、脅迫等使人無法抗拒情形;此外,有律師指出,如果只是扯落他人假髮,就要以最高刑度三年的強制罪來辦,似乎有點小案大辦。而且如果扯落假髮是想讓他人難堪,也應該用公然侮辱罪較合適,如果是犯此罪的話,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且又是告訴乃論,民事部份可以提出精神慰撫金賠償。

若是公然侮辱罪,則依據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意旨,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倘僅漫罵並未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只是在法界討論的同時,民眾也開始議論紛紛,甚至有媒體指出,立委的假髮要價超過新台幣六萬元;而黃姓男子則是在其他立委的建議下,表示願意向邱姓立委道歉。

相 關 資 料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4,309 條
‧院 字第 2179 號
‧28 年 上 字第 3650 號
‧97 年 花易 字第 32 號
‧法務部 (73) 法檢(二)字第 564 號
‧法務部 (81) 法檢 (二) 字第 512 號
‧吐人口水算公然侮辱? 檢方:尊嚴被貶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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