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0日 星期二

《 刑事 》 陳前總統還押! 法院:有逃亡、串證之虞

《 刑事 》 陳前總統還押! 法院:有逃亡、串證之虞
法源編輯室 / 200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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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三度開庭審理陳水扁羈押案,檢方強調陳水扁有逃亡、串證之虞,所犯是貪污重罪,必須予以羈押,還爆出扁家打算匯回近新台幣十三億元,換取其子媳認罪協商!陳水扁則否認犯罪,整個開庭長達十餘小時,今(三十)日凌晨合議庭裁定陳水扁羈押不禁見。
這起羈押案一波三折,先前陳水扁遭無保釋放後,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提起第一次抗告,遭臺灣高等法院發回更裁,再遭地院裁定無保釋放,特偵組不服,提起第二度抗告,希望高院自為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中指出,陳水扁是否遵期到庭,僅得做為判斷其有無逃亡之虞的考量因素之一,不得以之為唯一判斷的標準,陳水扁固然有隨扈護衛,但隨扈僅職司安全之責,並無監管或強制行動的權力。且陳水扁曾有支開國安局隨扈之前例。又其尚有五億七千餘萬元的鉅款未經查扣,陳水扁仍有逃亡海外的動機,參諸外國亦多有貪腐卸任元首,利用政治利益交換逃亡海外,因此難認陳水扁無逃亡之虞,最後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規定,撤銷地院原裁定。
另外,到底應由何法官承辦此案,亦引發波瀾,庭長會議決定由承審國務機要費案的法官一併審理本案,但有法官向報章媒體投書,質疑此次分案、後併案過程似有重大缺失。對此,司法院澄清,其謂大案不併入小案、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庭是分案慣例一節,依該院的分案規定,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相牽連案件,已分由數法官辦理而有合併審理必要,由各受理法官協商併辦並簽請院長核准;不能協商時,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之。
即相牽連案件概由前後案法官自行協商併辦,如不能協商,始由後案承辦法官簽請審核小組議決。並無當然大案不併入小案,專庭不併入普通庭的慣例。另司法院訂頒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17條規定,審核小組本於訴訟經濟及避免判決歧異而決議將後案併由前案審理,並無不當,亦符合司法院上開實施要點之規定。
所以,最後仍由先前承審國務機要費的法官併案審理此次羈押案件。檢方在法庭中火力全開,向合議庭強調,陳水扁所犯的貪污罪,分別為無期徒刑、十年或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重罪,且其擔任國家元首,牽涉多起弊案,貪污金額高達十餘億元,又與家人、親友多人將犯罪所得,以交叉匯款的洗錢方式,匯往海外各國,非予羈押,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最後法官以陳水扁罪嫌重大,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或串供共犯或證人之虞等事證,當場裁定陳水扁收押不禁見。
相 關 資 料
‧刑事訴訟法第 7,101,103,105,413 條
‧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7-19 條
‧釋 字第 392 號
‧95 年 抗 字第 422 號
‧92 年 偵聲 字第 89 號
‧(83)法檢決 字第 24558 號
‧司法院 (80) 廳刑一字第 562 號
‧扁 2度獲釋 特偵組:再抗告願高院自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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