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4日 星期日

網路平台法諮服務不得違反倫理規範§12(台南律師通訊156)

法易通股份有限公司架設網路平台,招募專家會員(含律師)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並按比例分配收費。日前有個別律師反應,其參加該公司為專家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應得之諮詢費用有被不合理剝削情形,請求全聯會調查處理。
為此,全聯會日前以(97)律聯字第97135號函寄送各地方公會,請求轉知所屬會員就上開行為,應特別注意「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規定「律師不得以誇大不實之宣傳支付介紹人報酬、聘雇業務人員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再者,律師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而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法易通股份有限公司架設網路平台,與專家會員(含律師)成立之契約中約定諮詢費用分配比例等設置及運作行為,是否涉及招覽訴訟等不法,目前全聯會亦以(97)律聯字第97136號函函請法務部釋示。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