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之法的研討與建議
作者:林咏榮 文章出處:法令月刊49卷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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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一)集會: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
(二)遊行: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之集體前進。
二、民國86年12月6日司法院大法官第四次會議舉行言詞辯論爭點:
(一)許可制是否違憲?
(二)第四條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是否違憲?
(三)第二十九條之刑罰規定是否違憲?
◎ 申報制、許可制之區別?
程序之比較:
申報制(報備制)
必須事先申報主管機關,以備檢查。(但不報備就是違法)
→較自由
許可制
必須事前申報,經許可後方得為之。
→較穩健
對當事人在權利上反而受益:
1.在條件未完備者,尚得補正
2.須經第25條之警告、制止、命令解散仍不解散,才須受第29條之刑罰。
文章小結:兩者熟寬熟嚴,並非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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