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險法的立法體例檢討:
德國-保險契約、保險業法分別規範
美國-保險契約+保險業法
我國-保險契約+保險業法(立法例不當)
我國因襲大陸法系,若採美國立法例,可能產生公私法彼此交互影響之爭議如下:
(一)未經登記之保險業與人民成立之保單是否有效?
老師認為重視契約自由之保險契約法規範,
不應該因保險業者本身之行政登記作業而影響其保單效力。
(二)....
貳、公私法之區別:
在開始定義保險法之前,須對保險法所架構的的兩個區塊做了解:
一、保險契約法
-重視當事人之契約自由
-有爭議時,由法院依契約法為判決。
-法院遇處理保險契約法案件有疑義時,雖得向主管機關請求函釋,
唯不需受行政機關函釋影響,法院享有完全依據保險契約法審判之空間。
二、保險業法-
-有爭議時,由主管機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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