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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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律文件之製作是談判的結果:
1.交涉的過程
2.交涉過程中法律文件的製作
《上學期》
談判
(一)無結果→兩造break way
(二)有結果→作成報告
1.記載談判過程
2.雙方訴求、彼此讓部內容
3.同意合約原因
《下學期》
論文寫作
1.資料蒐集
2.資料處理(重點在註解)
○註解的作用:
(a)補充敘述→註解的補充功能
(b)資料出處→註解的主功能
3.務實法學基金會文章註解檢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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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報告及論文寫作與學術倫理
一、研究報告及論文寫作之基本概念
(一)目的:對於所設定之研究問題提供解決答案並敘明過程方式或推理路徑之論述
(二)研究論文應具有獨到之創見
(三)研究論文在其主題上應有承先啟後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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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論文寫作之學術倫理原則
(一)意見原創、事實求真
→論文中的每一句話,
作者都必須要想清楚這一句話是事實還是意見。
(二)區別人我論述
(三)區別客觀事實與主觀意見
→歷史的描述本質上都是「意見」~
(四)提供(保留)真實且可資追驗證的方法、數據及資料
(五)提供明確且可查考的註解
(六)不抄襲
Plagiarism
The act of appropriating the literary composition of another, or parts or passages of his writings, or the ideas or language of the same, and passing them off as the product of one's own mind. If the material is protected by copyright, such act may constitute an offense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To be liable for plagiarism it is not necessary to exactly duplicate another's literary work, it being sufficient if unfair use of such work is made by lifting of substantial portion thereof, but even an exact counterpart of another's work does not constitute plagiarism if such counterpart was arrived at independently.
(Black’s Law Dictionary, p. 1150, 6th ed., St. Paul, West Publishing, 1990.)
1. 使用自己的語言敘述
2. 引用他人資料必註明來源出處
3. 避免全文或過度引用
4. 尋找原始資料,轉註應予註明
(七)不造假
(八)註解的原則
1. 正確仔細
2. 便於查考
3. 遵守規範
4. 格式一致
三、學術倫理原則與著作權(copyright)法規範
(一)不違反著作權法,未必不違反學術倫理
(二)違反著作權法,必定違反學術倫理
(三)著作權法基本原則
1. 鼓勵創作,不鼓勵模仿抄襲
2. 著作的定義-著作權法第1條(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之創作。) 、著作權法第5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一 語文著作。二 音樂著作。三 戲劇、舞蹈著作。四 美術著作。五 攝影著作。六 圖形著作。七 視聽著作。八 錄音著作。九 建築著作。一○ 電腦程式著作。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3. 著作權-
係因者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思想、 程序、 製程、 系統、 操作方法、 概念、 原理、 發現。
(1)著作人格權
A.同一性保持權
B.公開發表權
C.姓名表示權
(2)著作財產權
A.重製權 B. 公開口述權
C.公開播送權 D. 公開上映權
E.公開演出權 F. 公開展示權
G.改作權 H. 編輯權
I. 出租權 J. 公開傳輸
K.散布權 L. 錄音著作及錄製於錄音著作之
表演之報酬請求權
4.重製(copy)及公開發表-著作權法第3(5)條(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著作權法第3(15)條(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5. 無著作權之標的-著作權法第9條(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6. 合理使用及其判準-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Fair use doctrine
A privilege in others than the owner of a copyright to use the copyrighted material in a reasonable manner without the owner's consent, not-withstanding the monopoly granted to the owner. To determine whether fair use has been made of copyrighted material, the nature and objects of the selections made the quantity and value of material used and extent to which the use may diminish the value of the original work must be considered. Rosemont Enterprises, Inc. v. Random House, Inc., D.C.N.Y., 256 F. Supp. 55, 65, 66.
Fair use involves a balancing process by which a complex of variables determine whether other interests should override the rights of creators. The Copyright Act explicitly identifies four interests: (1) 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the use, including its commercial nature; (2) 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ed work; (3) the proportion that was "taken"; and (4) the economic impact of the "taking." 17 U.S.A. §107.
(Black’s Law Dictionary, pp. 598-9, 6th ed., St. Paul, West Publishing, 1990.)
6. 引用他人著作的方法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 著作之性質。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7. 外國人著作之保護
A.外國人著作除以創作保護為原則外尚採互惠保護主義。
B.外國人之著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則於著作完成時可享有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a.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b. 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C. 依我國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公佈之資料,符合前述 a. 首次發行條件之國家包括:
模里西斯、瑞典、日本、挪威、巴西、奧地利、香港、哥斯大黎加、芬蘭、馬拉威、厄瓜多、芬蘭、阿根廷、比利時、薩爾瓦多、玻利維亞、馬達加斯加、澳洲、馬來西亞、菲律賓、多明尼加、秘魯、德國、東加王國、丹麥、新加波、波蘭、千里達、土耳其、加拿大。
符合前述 b. 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而受保護外國著作之國家有美國、英國、瑞士、紐西蘭、西班牙及南韓在台灣僑民之著作。
2002年我國加入WTO後,著作權法保護對象擴大至WTO所有會員體人民之著作。
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人民之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四、違反學術倫理或著作權法的後果
(一)誰該負責?
1.作者的責任
2.掛名作者的責任
3.研究助理(行為人)的責任
(二)什麼後果?
1.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行政院國科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2條: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指研究造假、學術論著抄襲,或其他於研究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段違反學術規範之行為。)
(1)行政制裁(行政院國科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 9 條:停權終身或停權若干年;追回全部或部份研究補助費用;追回研究獎勵費。 )
(2)道德制裁
2. 違反著作權法行為
(1) 民事救濟
-排除侵害請求權
-防止侵害請求權
-損害賠償請求權
-判決書內容之登載請求權
(2) 刑事處罰
-侵害著作人格權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侵害著作財產權 – 擅自重製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李念祖 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敦化北路201號7樓
電話: 02-2715-3300分機2380
傳真: 02-2713-3999
電子郵件: nigelli@leeandli.com
2008年9月1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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