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語、審判書充分揭露
一、概念之闡述
「審判書充分揭露」係指法官應於其裁判書上,詳載其審判論理之依據、過程,以示其判決結果與心證;於裁判書以外之範圍則遵守「法官不語」原則,包含審判聽審過程中不應有過多或不當之言詞或特殊手勢、姿勢以避免透露法官心證,或因介入當事人間之爭執、給予其不當之提示、或猜想法官心證的機會,審判結束裁判書作成後,不為案件裁判書之外的任何言論,亦即法官之判決係在窮盡所有的法律社會規範之審酌後所為之決定,該決定應在裁判書中充分表露其形成判決的心證為何,因此,「法官不語」在審判後的意義等同「裁判書充分表露」原則。
綜上,「法官不語」、「審判書充分揭漏」二概念實為概念上一體之兩面。
二、依上述「法官不語、審判書充分揭露」概念,學生個人認為「法官不語、審判書充分揭露」之遵守,具有以下功能:
(一) 審判書充分揭漏,使法官落實其客觀性義務、論理說明嚴謹之義務,並型塑判決之拘束力、既判力,避免裁判之草率。
(二) 法官不語於審判中之限制,能有效型塑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法官於之「公正第三人」聽審中立性角色。
(三) 法官不語、審判書充分揭漏之落實,可以建立使民眾對司法的信賴。
法治國家下,司法權職司審判之形成、裁判之決定等功能,法官除於審判過程中,除應落實其訴訟之聽審據以了解個案爭訟之事實問題與法律關係、形成審判心證作成裁判外,於審判書中尚須充分表露,亦即「公開心證、表明法律見解」,以作為當事人對於審判結果救濟面之訴訟權保障。秉此,法官於審判書作成後,不應、也無須於其他場合,對其判決表達任何意見,以彰顯司法審判之嚴謹與紀律、建立民眾對司法之高度信賴。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