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3日 星期六

答復凌豪提問∼關於國民合法出境後,未經合法管道入境是否有觸犯刑罰或行政罰之規定?

題目:中華民國國民合法出境後,未經合法管道入境是否有觸犯刑罰或行政罰之規定?
擬答:可由主管機關課處「罰鍰」。
說明:
一、「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為憲法第10條規定所保障之重要基本權利,是以不論中華民國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之國民,均應享有是項基本權利,如須予以限制,必須於不違反憲法第23條之前提下,透過法律保留始得為限制。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稱本法)第四條規定:「入出國者,應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 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查驗時,得以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蒐集及利用入出國者之入出國紀錄。 前二項查驗時,受查驗者應備文件、查驗程序、資料蒐集與利用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是以入出中華民國依本法規定,應經查驗(入出境之合法管道),乃在藉由國家機關之入出國管制作為,作為疾病管制、關稅進出、治安維護、等等資訊之蒐集,進一步足以達成上述目的,保障國家安全與國民利益。
三、有關違反本法第四條規定之法效果,會因行為人是否為本國國民而不同:
國人:
依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入出國未經查驗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國人:
依本法第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
二、
三、………()
四、由說明三可知,本法有關人之規定區分為國人、外國人二種,國人可細分為有戶籍之國民、無戶籍之國民,至於外國人呢?大陸地區、港澳地區人民是否包在外國人定義內?或屬廣義之中華民國國民?
答案是:
大陸地區、港澳地區人民部份,另有特別法(兩岸條例)定義與規定。
然說明三須進一步釐清的是:外國人違反此一規定得以驅逐出國,唯中華民國國民違反此一規定則不可驅逐出國,此乃因國民有其返鄉權(國際法上之普世價值),國家機關不得拒絕該國人民返回其國家。
◎我自己在思考的是:
大陸地區、港澳地區人民違反是類規定的法效果,與中華民國國民不同,是否即意味立法者有意將大陸、港澳地區人民當作「外國人」。《與命題無涉,順道指出》
五、另外須補充說明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訂定,在其立法背景上或有替代國家安全法(特別時代下的產物)管制規定之考量,國家安全法未廢止前,會有部分行為既該當國安法之刑罰處罰、又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主管機關課處罰鍰之情形,依新法優於舊法,自應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國家安全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衝突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另有部分行為為國安法有規定唯入出國及移民法未規定者,國家安全法仍有適用空間(目前實務機關仍會依法移送)。
六、一般而言,最常被問到「未經合法管道入境」的情形,大概有下列幾種:
(一)出國後因案經司法機關發布通緝。
通常是類人員於返國前會開始打聽怎麼樣避過查驗,以顧及自己的榮譽(查驗可以確定人別,有通緝者電腦系統會跳出警示,由查驗人員通知航警或是港警帶案製做筆錄移送通緝發布之法院或地檢署),通常當事人會請律師去商準這部分的規定,結果通常都是白花這筆律師費。
(二)偷渡返國。
   什麼人會用偷渡的方式返國呢?

如果對這類議題有進一步參考資料之需求,可查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相關解釋文、國家安全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就這樣摟∼我該去睡覺了∼明天還得上一整天班!

1 則留言:

TA(greenbean681) 提到...

這一題的撰寫是凌豪代某位應海巡特考參試的同學問的,當天我在睡覺前把自己知道的內容整理如文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