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3日 星期六

釋字603:戶籍法規定捺印指紋違憲1案整理

領取國民身份證按捺指紋違憲性之探討(從法學方法論評釋字603)李惠宗【月旦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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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599—作成「暫時處分」
釋603—宣告違憲【協同:不協同:部份協同部份不協同-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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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問題之提出
相關法條
戶籍法第八條:
人民年滿14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
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

背景:
1. 此一規定的結果,等同於強迫人民必須按捺指紋,雖是法律規定,但有違憲之疑慮。
2. 內政部於94年07月01日正式展開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之措施,經大法官作成釋字599號解釋緊急處分,暫時停止該條規定之適用。

∵(系爭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之持續、爭議法令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而對損害之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且別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即得權衡作成暫時處分之利益與不作成暫時處分之不利益,並於利益顯然大於不利益時,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以定暫時狀態。)

二、 本號釋字之爭點:

1. 程序上本案是否應受理解釋?
(1) 本案屬立法委員聲請釋憲之案件。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ㄧ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2) 否定說—文義解釋(楊仁壽、謝在全)
肯定說—釋字文採之。
(三分之ㄧ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制定之權限時,如認經多數立法委員審查通過、總統公步生效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或三分之ㄧ以上立法委員行使其法律修正之權限時,認現行有效法律有違憲疑義而修法未果,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為法律是否違憲之解釋者,應認為符合前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意旨)
→本號解釋認為「立法委員擬議修法,但未獲通過」乃屬「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

2. 與指紋有關訊息,是否屬於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範疇?
(1) 隱私權保障範圍:空間隱私權、資訊隱私權、個人自主隱私權
(2) 指紋屬資訊隱私權所保障的項目之ㄧ。
(3)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4) 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5) 小結:肯認「資訊隱私權」係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的權利,而指紋係屬資訊隱私權的一部份,故強迫人民按捺指紋之法律規定,應經違憲審查。

3. 國家強制取得人民指紋之法律規定,違憲審查的密度如何?
(1) 違憲審查的密度涉及「司法」、「立法」權限相互消長的關係,基本上應以受審查的法律所規制事項對人民權利影響的深切程度作為標準。
(2) 理由書:
a.至於該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則應就國家蒐集、利用、揭露個人資訊所能獲得之公益與對資訊隱私之主體所構成之侵害,通盤權衡考量。
b.並就所蒐集個人資訊之性質是否涉及私密敏感事項、或雖非私密敏感但易與其他資料結合為詳細之個人檔案,於具體個案中,採取不同密度之審查。
(3) 釋字文對「指紋資料的敏感性」的界定:
(指紋係居於開啟完整個人檔案鎖鑰之地位)
a.指紋係個人身體之生物特徵,因其具有人各不同、終身不變之特質,故一旦與個人身分連結,即屬具備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之ㄧ種個人資訊。
b.指紋觸碰留痕之特質,故經由建檔指紋之比對,將使指紋居於開啟完整個人檔案鎖鑰之地位。
(4) 基於上述諸種特性,採「嚴格審查」。

4. 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是否符合憲法?
(1) 由於對強制按捺指紋規定是否合憲應採嚴格的審查,大法官乃依「比例原則」審查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而認為違憲。
(2) 理由:
a.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之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
b.戶籍法第八條第二、三項規定形同「強制按捺指紋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權之意旨已有未合。
c.縱指紋之錄存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便是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未達此公共利益微小的目的,卻要求大規模地建構全民指紋資料庫)。

5. 國家是否可以建立全面性的指紋資料庫?
(1) 「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英語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由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2) 本號解釋文並未完全排除國家可以大規模地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的可能性,只是要求應以特別法規定,並明確規定與指紋利用有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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